4月23日下午,《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和疫苗管理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关于《药品管理法》的修订,根据有关会议的意见,还需要坚持重典治乱,把“四个严”写进法律,建立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法律制度,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可及。
2018年10月26日下午,《药品管理法》修正案次审议。而此次审议是自2017年修订以来,《药品管理法》的第二次审议。
业内人士分析,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的二次审议,将直接影响药品上市可持有人制度的推进实施,同时对大家热议的取消gmp/gsp认证,也将产生影响。
笔者了解到,1984年9月20日,《药品管理法》颁布,1985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2月28日,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发布,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8日,《药品管理法》进行次修正,2013年12月28日起施行。2015年4月23日,《药品管理法》进行第二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23日,《〈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2018年10月26日下午,十三届*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北京*闭幕。会议对《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进行了次审议。
2018年11月1日,中国人大网公布《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全文,并于11月1日~12月1日征求各界意见。
2019年4月23日,十三届*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北京*闭幕。会议对对《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
对于此次审议的结果,有网友表示:“我们应该反思一些:如何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思维?新技术如何在药品研发中尽快体现?是墨守成规还是鼓励?鼓励有哪些措施?难道非要提倡表面合规,貌似合规,而忘了制药的初心?”
也有网友表示:“多次审议才是正常状态。不能每次都全票通过啊……”“不忘初心为人民,这才是修法的目的。”
另外,也有专家表示:“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和疫苗管理法草案经过二审之后,部分条文内容还有调整空间,但大格局已定。按立法程序,这两部草案第三次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会议将会对这两部法律草案进行表决。”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宋华琳表示,部分自媒体称两部草案表决“未通过”,是因为其不了解我国立法程序。
宋华琳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于2015年进行修正,对立法活动进行了严格规范。其中,第七条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
第二十九条则明确指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