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lo,各位会计小伙伴,一期一会!本期【撩税吧】又上线啦,自从上期【撩税吧】推出了《上墙时间》之后,各位网友也是跃跃欲试,争着要上墙,不过小亿倒是发现了个问题,大家都不约而同地问起了初次购买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认证的问题。看来这五湖四海的会计朋友们都对这个分外头疼啊!
由于对于用于抵税的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直接起着抵扣进项税额的作用,因此对于其是否还需要经税务机关认证,各地的规定并不相同。所以各位小伙伴对此产生疑问也在所难免。
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小亿先抛出一个问题:各位小伙伴了解什么情况下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可以全额抵减吗?
关于这一点税务总局是有文件明确说明的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亿企赢温馨提示:需要注意的是,小规模购置升级版的税控设备也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抵减。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图解税收《税收系列漫画——聊聊发票那点事》中有明确的说明:
嗯哼,搞清楚了全额抵减的情况,现在我们回到重点上来。由于第一次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是必须认证后才能全额抵减,总局没有文件进行明确说明,小亿只能翻翻各地方的官方网站及文件了,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小亿还是找到了一些,而且发现有明确表示需要认证的,也有明确表示不需要认证的:
明确表示需要认证的:
明确表示不需要认证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通过后,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第一条,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专用设备,取得填开日期在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票重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专用设备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认证。本公告下发前已认证抵扣初次购买专用设备税款的纳税人,应在申报全额抵减专用设备费用的当期,同时对该专用设备的税额作进项转出。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认证后方可作为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有效凭证。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确属未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也准予作为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有效凭证。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和缴纳的技术维护费,需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应填写《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清单》(见附件)并附发票原件,增值税专用发票需附认证清单,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后可抵减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同时应按照财税【2012】15号文件要求填报当期纳税申报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国税发[2012]53号)第五条,增值税纳税人因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需要认证。对于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认证抵扣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先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才能在当月申报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也对此进行了明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表示,自2012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认证。
除了找到这些官方文件之外,小亿还发现不少地方税局官网也对此问题进行了回答。
不需要认证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在其公众参与中表示不需要认证。
贵州国家税务局网站在其12366纳税服务中,也表示不需要认证。
需要认证
不过需要提醒的是,威海及烟台国家税务局网站在其12366的热点问答中,均表示需要认证。
除了威海、烟台,小亿还在长沙晚报上发现一个叫“tonyliu”的网友提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一次购买“增值税发票系统金税盘”,共49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相关税法要求,是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请问,这个发票要不要认证?如果要认证,纳税申报表要怎样填写?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的回答是这样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免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纳税人购买税控专用设备(金税盘或税控盘)时,初次购买金税盘或税控盘的费用,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及时全额抵减。如果不进行认证,是会形成滞留发票的。言外之意就是需要进行认证了。
亿企赢温馨提示:对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要经税务机关认证,各地税局对政策的解释口径会有一定的执行差异,所以小亿在此建议大家,对于没有文件明确说明的,大家最好还是咨询当地税局确认本地具体执行要求,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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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预缴。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预缴与没有达到起征点9万没有关系的。
需要计入税金及附加的。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一个人苦思冥想会计工作,不如与万千网友互诉衷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