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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礼包】扶贫开发享“妙招”——涉农税收优惠

2023/9/2 9:05:44发布41次查看
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让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一道进入小康社会,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做到脱真贫、真脱贫。作为税务部门,要主动作为,促进各项扶贫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让更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够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增强参与扶贫开发的积极性。
那么,问题来了
支持扶贫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您了解多少?
呃~呃~
太多啦!记不住吖!
别急~放大招啦~
尽职尽责的小编已经整理好啦~
新的一年
我们推出支持扶贫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专题
满满的干货,快往下看起来~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六安市国税局的精心指导下,金寨县国税局联合县地税局,围绕革命老区经济发展现状及产业特点,精心梳理编印了《支持扶贫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汇编》辅导手册(简称《汇编》)。
《汇编》共27项,累计11169字,包括涉农税收优惠、节能环保税收优惠、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公益性活动税收优惠、小微企业税收优惠5个部分。围绕每一项税收政策,分别从政策内容、享受主体、享受条件、政策依据四个方面进行详细解读,使各项政策易查、易学、易懂、易用。
下面,先和小编一起来学习下帮农惠农的税收优惠政策吧!
自产农产品免税
政策内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享受条件: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政策内容: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
享受条件:“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
享受条件: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政策内容: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蔬菜、农副产品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
享受条件: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政策内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等项目,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相关农业辅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享受条件: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农膜、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生产销售农业生产资料的单位和个人。
享受条件:农膜、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金融机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办理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享受条件: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减计收入
政策内容: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
享受主体:办理农户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为种养殖业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
享受条件: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第二条、第三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3号)。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享受条件: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
好吧,支持扶贫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今天就讲到这里啦~
什么?还有四个部分没有提到?
不要着急,您接着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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